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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44:06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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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面提高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为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规划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地要在“四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工作。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推动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根据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工作的各项任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学习内容、考核办法和具体指标。通过深入开展“五五”普法,要使卫生系统依法治理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上新台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进一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从业有新进展。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普法经费,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当地的普法工作计划,并于9月30日前报卫生部备案。“五五”普法工作争取在今年下半年启动实施。
联系人:卫生政策法规司赵宁、王玲
联系电话:(010)68792392、68792860
附件:1.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卫生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切实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巩固“四五”普法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推动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适应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卫生工作实际,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系统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围绕卫生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和宣传与卫生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开展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卫生普法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要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使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4、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以各类卫生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活动,积极开展卫生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卫生系统中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一)教育对象。
这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国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加强对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2、卫生系统公务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要掌握行政执法原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一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系统公务员考核、任用、定级和晋升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群众举报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本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单位、干部培训中心等要承担培养普法宣传骨干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医学院校的影响,利用其宣传网络加强卫生法制宣传。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
1、宣传准备阶段: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是卫生普法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在总结“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五”普法实施计划,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卫生部备案。
编写、印发普法教材和宣传材料。卫生部负责组织编写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性统一教材,作为全国卫生系统普法规范读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编写地方卫生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教材和宣传资料。
2、实施阶段
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本规划和本地区卫生系统的“五五”普法实施计划的要求,每年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3、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将工作总结于2010年10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部将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二)方法。
1、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卫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要适当地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的方法,不断提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水平。
2、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指导,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遵守法律和遵守纪律结合起来,在提高卫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法律素养的同时提高道德修养。要充分利用卫生系统以外的资源,邀请兄弟单位或者法学院校以举办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夯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学功底,增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提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掘典型经验,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创新网络法制教育形式。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本地区卫生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卫生普法办公室的建设,保证普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三)各地要建立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四)各地要落实卫生普法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对卫生普法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卫生部成立“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附件2:
卫生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高强
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啸宏
领导小组成员:姚晓曦(办公厅主任)
王环增(人事司司长)
赵自林(规财司司长)
刘新明(政法司司长)
陈贤义(应急办主任)
徐 科(农卫司司长)
赵同刚(监督局局长)
杨 青(妇社司司长)
王 羽(医政司司长)
齐小秋(疾控局局长)
刘雁飞(科教司司长)
尹 力(国合司司长)
王捍峰(保健局局长)
秦小明(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訾乃庆(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王大方(监察局局长)
薛晓林(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二)办公室:设在卫生政策法规司。
办公室主任:刘新明
办公室副主任:汪建荣、何昌龄
办公室成员:赵宁
陈辉
王玲
二、具体职责分工
办公厅:负责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大型宣传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人事司:负责公务员法制培训考核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全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开辟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网页和卫生法规上网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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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24日 财行〔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任务的完成,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年度考核与三年规划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部将依据年度考核及三年规划期考核结果分别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表(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的报送时间;
(二)报表及文字材料的质量;
(三)项目配套资金情况;
(四)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并按期完成项目。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按照量化标准并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由财政部依据考核内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财政部还将根据计分考核成绩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抽查,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二)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将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三年规划期考核。
(三)年度考核:每年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中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为年度考核报表,其得分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四)三年规划期考核:项目三年规划期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三年规划期中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书》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执行期项目验收报告及完成情况总结》为三年规划期考核报表,其得分计入三年规划期考核成绩。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报表(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报送时间:
(一)本项指标总分为10分;
(二)按《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以财政厅(局)名义正式报送者得10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没有厅(局)正式报告者扣2分;软盘没有同时报送者扣2分;每迟到三天扣1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第七条 报表及相关文字材料质量:
(一)本项指标总分为40分,其中报表编报质量25分,文字说明材料15分。
(二)报表编报质量:
1. 完全按照《办法》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填报,报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得5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厅局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报表数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1分。应扣分超过5分的,以扣完5分为限。
2. 报表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准确,表间文字无错误者得20分。因报表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10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应扣分超过20分的,以扣完20分为限。
(三)文字说明材料:
按《办法》要求说明的各项内容如实编写者得1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者扣2分;没有按规定要求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3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项目规划中有共建项目而没有附共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共建项目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要求需补报者扣5分。应扣分超过15分的,以扣完15分为限。
第八条 配套资金:
(一)本项指标总分为15分,为年度考核指标;
(二)各省提供的配套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财政部要求的数额且省级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占配套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者,得15分。配套资金总额每低于财政部要求的配套资金数额1个百分点扣05分;省级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低于配套资金总额50%者,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应扣分超过15分的,以扣完15分为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
(一)本指标总分为35分,为年度考核指标;
(二)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并按期完成项目者,得35分。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用途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未经财政部批准,随意调整项目之间金额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项目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应扣分超过35分的,以扣完35分为限。
第十条 三年规划期考核的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分数由三年年度考核的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使用得分加总平均得出。

第四章 考核评定与奖惩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结合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实地考核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一致者,按报表及文字材料考核成绩计算;不完全一致者,按实地抽查成绩为准,并视情扣减得分;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核成绩即视为0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一)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国前1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三年规划期考核结果。三年规划期考核总成绩居全国前10名,且在三个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者为“优秀”。其中,考核成绩为全国最高分者为“一等奖”,考核成绩为全国第二、第三高分者为“二等奖”,考核成绩为全国第四、第五、第六高分者为“三等奖”,其余“优秀”者为“优秀奖”;“优秀”之外的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彰;
(二)三年规划期考核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除由财政部予以表彰外,还将作为专款分配因素之一适当调增下一规划期的专款分配数额。
第十四条 处罚:
(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专款;考核成绩为0分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度调减下一年度中央专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三年规划期考核为“不合格”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因素之一相应调减下一规划期的专款数额;考核成绩为0分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调减下一规划期中央专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三年规划期中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需在通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以财政厅(局)的名义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查找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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