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6:05:38  浏览:9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 〔2006〕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我省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及《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的范围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范围包括下列从业人员:

  (一)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技术工人;

  (四)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成建制劳务工;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凡在省内煤炭生产和煤矿基本建设企业从事以下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是60岁以下男性且必须达到下列相应的职业准入标准:

  (一)“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国有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乡镇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二)工程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煤矿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国有煤矿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乡镇煤矿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凡从事煤矿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井下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有生产一线1年以上工作经历后,才能从事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三)特有工种技术工人。

  特有工种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特有技术工人中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专业同时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中: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掘机司机等与安全生产关系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煤矿企业中凡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涉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下列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特有工种岗位上工作: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转换专业、工种岗位的人员;

  (三)因事故责任受到处分后重新上岗人员;

  (四)矿井建设生产使用的成建制劳务工;

  (五)其他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

  四、煤矿从业人员数量的配置

  (一)“五职”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数的配置。

  煤矿矿长配置1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职数按实际需要配置,总工程师配置1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配置1人,大中型煤矿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专业岗位可按实际需要配置副总工程师。

  (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配置。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企业生产规模、煤层赋存条件、存在灾害程度和矿井机械化程度配备适当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情况下,工程技术人员占井下作业定员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以上。

  (三)技术工人数量的配置。

  技术工人数量的配置应按照煤矿企业定额定员标准确定。但煤矿企业井下辅助及采掘定员不得突破按照《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豫煤人〔2006〕946号)规定计算的人数。

  五、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培训考核要依据“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分级、分层、分类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及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煤矿四级培训基地体系制度建设,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培训。

  (一)分类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培训考核。

  煤矿“五职”矿长由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中除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准入工种的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外,其余所有准入工种的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由省煤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煤矿特有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严格“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工程技术人员的任命或聘任。

  “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准入资格标准后方可任命或聘任。

  (三)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达到职业准入资格。

  (四)煤矿企业要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根据生产需要制定新招收技术工人用人计划。新招收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录用。

  (六)煤矿企业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其他煤矿企业职业准入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依照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煤矿定员自主录用。

  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处罚。

  附件: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准入资格的专业、工种范围

  附件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准入资格的专业、工种范围

  一、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范围

  采掘专业、矿建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风专业、安全专业、地质测量专业。

  二、操作人员工种范围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爆破工、充填回收工、放顶煤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输送机操作工、液压泵工、综采集中控制操纵工、井下普工、综掘机司机、矿压观测工、巷修工。

  2.矿建专业:矿山工程检查验收工(员)、锚喷工、巷道掘砌工、冻结安装运转工、竖井钻机工、井筒掘砌工、钻车司机、天井钻孔工、抓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

  3.机电专业: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矿井泵工、钢缆皮带操作工、煤矿电气安装工、采掘电钳工、综采维修电工、矿井维修电工、矿山电子修理工、矿灯管理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综采维修钳工、煤矿机械安装工、矿井维修钳工、井筒维修工、绞车操作工。4.运输专业:电机车司机、电机车修配工、矿车修理工、矿井轨道工、煤矿搬运工、信号工、翻车机司机、把钩工。

  5.通风安全专业:瓦斯检查工、矿井通风工、矿井测风工、矿井测尘工、矿井防尘工、注浆注水工、矿山救护工、瓦斯抽放工、安全仪器监测工、安全检查工(员)、瓦斯泵工、瓦斯防突工、配气分析工。

  6.地质测量专业:矿山测量工、矿山地质工、井下钻探工。

  7.火工专业:火工化验工、火工品检验工、矿山火药库工。

  8.制造专业:矿灯检验工、矿灯装配工、电化学工、电化学检验工。

  9.其他:《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涉及到的专业工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是地位平等的法律,都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损害的主要方式方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一样得到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文意解释的途径找到现实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司法实务中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有所规制,要确保合同等价有偿的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赔偿额度予以限制,从而居中公正裁判。

  我国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在侵权领域,但对违约责任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现实中,某些情形下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上的损失,如果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权,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保护人权。面对法律生活中不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如何更全面有效的救济受害人,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是我们司法实务中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方某和刘某在影楼拍了一套时髦的裸体婚照,双方约定影楼不能将照片外泄、传播等。后影楼被盗,保存婚纱的电脑被偷走。因担心裸体婚照外泄,方某和刘某整日忧心忡忡,甚至互相争吵埋怨,方某为此还患上了抑郁症,双方都不愿结婚。最后方某将影楼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二:周某在广州市南海市某医院产下一男婴,后婴儿在医院莫名失踪。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案例三: 2000年9月,苏玉顺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为苏玉顺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服务费700元。婚礼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告知苏玉顺婚礼录像带只有6分钟时间图像,未能完整的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苏玉顺认为此事给其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遂于200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上述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失,但是违约方并不构成侵权。此时受损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即所谓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即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情况是通过责任竞合,以侵权为由起诉解决。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是地位平等的法律,都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损害的主要方式方法,为什么非要将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赋予侵权中来救济?倘若只出现违约而没有侵权责任竞合,又有精神损害情形则该如何来救济?这就为我们在违约中解决精神损害问题,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社会是复杂多变的,人们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在一些合同协议中,有的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满足自己精神方面的需求,如果对方违约,势必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实现对其损害填补,也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合同原则,所以一概主张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失偏颇,易造成过于注重法律形式而忽视正义实质的后果。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都是债产生的原因,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损害的主要方式方法,是地位平等的。对两种方法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合同损害与侵权损害并无不同,违约责任中也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某些特殊类型的非商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确定性的严重精神利益损失,由违约人通过财产赔偿的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形式。

  违约可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特殊类型的非商业性合同。主要是消费合同、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违约导致相对人人身权遭受重大损害,因人身所受伤害带来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上的痛苦;②有违约行为。此处违约可以是实际违约也可以是逾期违约。③一方有确定性的精神利益损失的事实。首先要有精神利益受损这个事实,其次这个损失是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预见的精神利益,即依一个理性人的认识衡量,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预见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必将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后果,这里的确定性应理解为订了合同时应预见违约就能造成精神利益受损,而不是指精神利益受损后等价为金钱精确额度;④具有因果关系。即确定性的精神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⑤精神利益受损需达到严重程度。根据法不计细小原则,损害是轻微的,只是轻微的不愉悦、轻微的身体不适或者不便,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而且在一般诚实善良之人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则不能支持赔偿。所以,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后果达到一个诚实善良之人通常认为达到的严重程度,才可以支持其赔偿请求。

  三、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位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只明确规定在侵权领域可以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需选择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出现一方当事人只违约没有侵权,却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的情形。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通过条文文意解释,可以看出是支持合同损失的精神赔偿的。令人可贵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的法官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对这类案件一般能进行理性权衡,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件特性裁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

  对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来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精神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这里的“损失”,完全可以认为包括精神损失。精神损害是受害人蒙受的损失,只不过他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价格衡量的财产损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以一定的金钱赔偿来抚慰受害人并无不可,完全符合损害合法权益应予填补的民法精神。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权衡

  本文开头举出的三个案件,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还有很多,如:苏玉顺因提供婚庆服务不符合要求侵害精神利益而主张损害赔偿、艾新民因寄存骨灰丢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马立涛因整容失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这些个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最终都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务中虽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其适应应当加以必要的规制,不是任何违约行为都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其应区别对待予以权衡。合同的本质之一就是等价有偿,只有对那些包含精神利益或者以精神利益为主而缔结的合同,才能考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审判者,居中裁判,因此即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对赔偿额度有一个合理限度。审判实务中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1、分清合同性质、类别

  根据本人了解到的生效判决及结合理论界的一些观点,适用违约精神损害的合同类型主要是消费合同、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违约导致相对人人身权遭受重大损害,因人身所受伤害带来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上的痛苦,具体总结如下: ①人身权利受损产生的精神利益损害,如旅客运送合同、雇佣合同违约造成身体和生活上的不便和不适,如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导致人身生命与健康的丧失;②目的性合同,如旅游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目的是提供安宁快乐和期待的精神利益,违约会造成受害人失去满足的痛苦;、如丢失骨灰、丢失仅有的遗照等合同目的为了寄托某种情感或哀愁,违约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品永久灭失;如整容、医疗合同目的为了解除痛苦或麻烦,违约则使相对人继续遭受相同或更大痛苦;③为婚庆、葬礼提供特殊意义活动的服务合同。

  2、把握损害的严重程度

  精神利益是无形的,因而,准确界定“严重”程度,做到精细量化,是不切实际的。但是,“严重”程度不明确、不确定,实务中就难以操作,同时法官的考量范围、学识、经验等差异存在,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实务处理中,我们可以以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标准为参考,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大多数人的通常感受以及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及习俗加以判断,并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学识水平、工作经验、受害人的本身反应和外部表现,最终综合做出裁判。

  3、恰当界定赔偿数额

  人的精神不能折合成物和金钱,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但精神损害赔偿应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对影响精神损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区别考虑,注重从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能够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另一方面考虑对违约方在合理的基础上是否起到了制裁作用。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从赔偿目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违约方过错程度、受损害方有无过错、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情节及违约人的经济能力等等方面予以确定。赔偿数额要确实、可行, 同时也要有所限制,即要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要损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Wet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projec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industrial boiler and furnace
( HJ 462-2009 200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工业锅炉及炉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设计、脱硫工艺系统、材料和设备选择、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提出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氧化镁法、石灰石法工艺,配用在蒸发量≥20 t/h(14MW)的燃煤工业锅炉或蒸发量<400 t/h的燃煤热电锅炉以及相当烟气量炉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件: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09)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other/hjbhgc/200903/W020090311495819796306.pdf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