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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2:51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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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科技部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各重大专项总体组:

根据“十五”863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从2003年开始,863计划要从全面立项阶段转到加强过程管理阶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突出重点,为完成“十五”863计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863计划课题立项工作将以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为主,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为了做好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

1. 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原则

根据“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课题检查情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加强技术的集成,做好课题的滚动支持工作。滚动支持包括课题执行中加强支持和课题结束后滚动支持。滚动支持的课题编号按新课题编号。各领域根据本领域实际情况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比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制定严格考核标准来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承担单位。滚动支持的课题应同时具备:

——是主题(专项)的重点任务

——属于集成技术

——执行情况好、发展潜力大

——组织有力、保障条件好

2. 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程序

滚动支持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课题检查情况和确定滚动课题的原则,研究提出滚动支持课题和经费支持概算建议(5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50万及50万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

——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报告,经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主体职责分工的规定对经费调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评估;

——条财司对经费预算进行复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批准;

——领域办公室根据部领导批准意见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二、关于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

1. 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

为了提高对国家重要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任务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择优支持、快速启动”的原则,863计划将安排部分快速反应课题。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是:

——属于国家重大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

——属于新的技术发展苗头

2. 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程序

快速反应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快速反应课题根据需要随时上报,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项建议,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快速反应课题的确定原则,提出快速反应课题和经费预算建议(100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1000万元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条财司对1000万元以上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1000万元以下课题进行预算审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经部长办公会批准;

——领域办公室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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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局(79)劳总险字29号通知中曾规定: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不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随后一些地区
和部门陆续反映,工资区类别包含物价因素,退休、退职职工同在一地生活,调整工资区类别,只调整在职职工工资,而不相应地调整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合理。此事经与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家物价总局再次研究,认为这些地区和部门的要求是合理的。

现对这一问题重新作如下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由发给上述待遇的单位,改按调整
工资区类别后原单位的同等级在职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1980年8月16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设区的市、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技术创新;
  (四)清洁生产;
  (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六)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六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融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担保的扶持政策,采取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形式筹集担保资金,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办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当为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提供政策、信息、技术、资金等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中小企业进入园区,形成分工配套、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需要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手续的,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服务。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相关机构负责申报。
  第十四条 对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
  (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的;
  (五)在贫困地区创办的;
  (六)其他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研发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以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中小企业支付给从事技术开发和服务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技术创新、争创名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中小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业务,开拓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营销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服务。受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职工培训,鼓励大中专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促进中小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统计分析预测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为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吸收中小企业入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权益保护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违法对中小企业摊派或者收费的;
  (五)违法对中小企业罚款的;
  (六)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合法财产的;
  (七)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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