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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委属建筑设计研究院(室)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56:57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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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委属建筑设计研究院(室)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在委属建筑设计研究院(室)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

1985年8月26日,国家教委


我委所属各建筑设计研究院(下简称“设计院”)及建筑设计室(下简称“设计室”)自1979年陆续恢复或建立以来,已发展成为拥有将近700名职工的、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较大的、能够承担校内校外设计任务的一支技术队伍。几年来,各设计院(室)一直以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用房及生活用房为主攻方向。各设计院在承担设计任务的同时,还结合设计工作完成了一定的土建教学与科研任务,使土建系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更加密切地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今后还应积极参加社会上一些重要工程的设计,以进一步提高设计水平。
目前在设计院(室)的管理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设计院一方面领取事业费,一方面又收取部分工程的设计费;该收的一部分设计费未收,该上交主管部门的未上交。各设计室则一般还都按纯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未收设计费。在内部管理上,多数设计室还未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还未充分调动起来。这些都是与当前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的。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校、设计单位及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效,提高设计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现就委属各设计院(室)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委属各设计院在学校中按部、处、系一级单位建制;各设计室按基建处下的科一级单位建制。
二、各设计院(室)均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即对外收取设计费,对内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各设计院(室)对所承担的全部校内、校外设计任务均收取设计费,并从设计费收入中支付原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费用。
三、各设计院承担校内、校外工程设计时,均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全国统一取费标准取费。设计室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本校工程的设计,有余力时也可以承担少量校外工程的设计,承担校内、校外工程设计时均按全国统一取费标准取费。
四、为了便于各设计院所在学校土建类其他系及专业(如道路、桥梁、给排水、暖通、水工等)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密切联系实际,这些系和专业可以从事设计的,报经我委进行资格认证以后,也可以对内对外承担一定的设计任务,并纳入设计院的业务范围。收取的设计费应纳入设计院的总收入,并按设计院的统一分成办法上交并留用。
五、从设计院(室)的总收入中扣除实际支出的事业费(包括原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费用)、3%的工商税及10%的业务技术开发费〔用于本院(室)的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及人员培训等〕后即为盈余。盈余的5%上交我委基建局,主要用于组织编制本行业的标准、定额、规范和评选优秀设计等活动;95%由设计院(室)留成和上交学校。
对于设计院,盈余的50%上交学校作为校长基金及设计院更新大型装备之用,45%由设计院留成,并按4∶3∶3的比例安排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及个人奖励基金。
设计室的规模较小,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局限,因此,盈余部分的95%如何分成,由学校基建处报请学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并报我委备案。设计室的留成部分,仍按上述4∶3∶3的比例安排。
设计院(室)发给设计人员个人的奖金必须与个人完成设计的数量质量挂钩,不搞平均主义。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控制奖金发放的数量。
设计院(室)是学校的一个事业单位,由于尚未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办公、生活用房及职工福利附属用房等仍由学校统一安排。在留成部分的使用上,学校应给设计院(室)以较大的自主权。
六、各设计院(室)对内执行承包经济责任制的关键是要建立并健全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等项制度,并制定进行内部考核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设计院(室)的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全年设计生产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及科研计划等均应及时报我委备案。
七、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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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等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出特色,现就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认真制订好“十一五”期间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反对因人设事,不搞平衡照顾,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二、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控制年度专业增设总量。高等学校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三、注重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程序。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控制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并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文件名称应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发至Zhangqg@moe.edu.cn。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就此将征求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四、从2007年开始,高等学校申请备案、审批的专业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31日(比原规定时间提前2个月)。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据此合理安排好专业申报工作。专业备案、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专业备案和审批事宜。

  五、从2007年开始,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试用新的报表进行申报:

  1.学校主管部门将所属高等学校年度申报的专业进行汇总,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后,一式两份直接报教育部。

  2.高等学校凡申请增设、调整专业,均须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见附件2)。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需将《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其中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应附省级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文件。

  六、完善新建院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向教育部申请设置新的高等学校的同时,应报送学校拟设专业情况。拟新建的本科院校申报专业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专业设置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在学校名称一栏中注明“拟新设置”。教育部将在批准设置新本科院校的文件上同时下达该校首批设置的专业名称。

  七、从严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以及非师范专科学校申请设置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的审批。此类专业的申报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1957年1月5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债字第718号请示收悉。经本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后,均认为:在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船主为避免两船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必要的。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激进水浪,造成贸易公司食盐845斤的损失,湖南省保险公司已同意赔偿。惟这种赔偿责任,现在保险条款上尚无依据,故在处理时可采取协商办法,不必由法院判决。希你院即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
特此函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案的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发生一批海损案件,在赔偿责任上纠缠不清,按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保险公司坚决不肯;如不由保险公司负责,又无理说服被害人。如“饶兆义木船在1955年5月由隆头往里耶运送贸易公司东北盐四千多斤,船行在婆婆树滩有个急湾,河狭水急只能行一船,船进滩口不能发现上水的来船,当时恰有由上水开来一只粮船(也看不见饶船),到两船相遇时已将成为不可避免的撞击危险了,当时船户饶兆义为了避免碰撞,挽救两船全部损失,即将缆子砍断,并从右边向左边行驶,因船横行阻住上面急水,水冲进舱,损失食盐845斤。”事情发生后,经当地贸易、保险公司与行政单位前往出事地点查看,均认为饶船将缆砍断避免两船碰撞的紧急措施是对的,因而事故的发生,不能由船户负责,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条例赔偿,保险公司坚决不赔,理由是本案是属水渍险范围,非平安险范围,保险公司现未开办水渍险。而贸易公司则认为此是紧急措施所激进的水浪造成的损失,与一般因自然风浪激进船舱的水渍不同,坚要赔偿。
本案经我院与省航运厅、保险公司联系,航运厅认为船户采取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如不采取紧急措施两船碰撞,保险公司则赔偿,今采取了紧急措施,减轻了损失,反而不赔,情理上说不过去,如不赔偿影响和后果均不好,该厅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与信用均不利。但保险公司扣住条文,认为是水渍险,该司未开办水渍险,不能赔偿。
我院认为:船碰撞了,全部损失了,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偿,而今船民采取了紧急措施,部分损失,反而不赔偿,道理上显然轻重倒置说不过去;要保险公司赔偿,而该公司又扣住政策条文认为根据不足,此类海事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为当?请速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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