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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7:03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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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汴政办〔2003〕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按规范进行测算,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专项行为。其评估或鉴定结果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依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估价人员现场勘查之日。
估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五条 依据本规则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其计算公式为:
  (一)被拆迁商业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该街道路线价×路线价修正系数×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办公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工业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别以开封市土地级别图为准。
  第九条 各类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件记载面积为准。
  第十条 拆迁评估价格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附属物的补偿费。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仅评估其建筑物净残值。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以《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作价。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因素、依据、结果等评估技术要素在拆迁现场公示,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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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 2011 〕5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至少要落实1名工作人员和必需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原则上按每年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筹集,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具有温州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最高标准不超过具体救助对象上学期实际寄宿生活费用)。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七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办法。分类分档的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1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由相应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可给予2次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温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4.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或社区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做好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后,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或社区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五)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2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申请对象发放现金;公示后有异议的,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发放。县及县以上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指导推动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根据中央综治办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要求,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在深入调研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客观评价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的成效,总结“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经验,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创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制订《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省级和省级以下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省、市(地)、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拟定考核细则与考核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卫生部门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4分)
2.辖区各级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创建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分)
3.辖区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3分)
4.辖区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3分)
5.辖区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2分)
6.辖区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辖区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1分)
8.辖区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1分)
9.辖区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1分)
10.辖区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20分)
1.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5.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0分)
1.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3分)
3.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3分)
4.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六)加分项目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辖区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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