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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35:00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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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刘武波


[案情]2004年9月14日夜晚,曾某开着卡车往市区运送蔬菜,后返回郊区。途经一三岔路口时,由于喝了点白酒,加之连夜开车睡眠不足,不慎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人撞成重伤。由于当时被人看见,曾某赶紧抱起伤者李某放进驾驶室,表示送伤者李某去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曾某见无人跟踪,便把已昏迷的李某遗弃在路旁的菜地里,然后逃走。李某因失去抢救机会,流血过多而死亡。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一罪。理由是曾某酒后疲劳驾车,撞伤李某属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曾某在肇事后遗弃伤者李某,致使李某死亡,系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曾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李某,致使李某因流血过多而死亡,曾某对李某的死具有过失,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曾某交通肇事后,故意遗弃伤者李某,其对李某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要对本案正确定性,必须清楚交通肇事罪的含义及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运输的人员,而故意杀人罪为一般主体;(2)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但对因此所发生的严重后果及至致人死亡却是过失,而故意杀人罪对致人死亡是故意;(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法规和运输秩序,而故意杀人罪则侵犯了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曾某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明显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他不慎将人撞成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中过失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条件,可见,曾某酒后开车撞人致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曾某后来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他撞人后不但不抢救,反而将伤者遗弃于无人之处,为逃避责任而置伤者的生命于不顾,对伤者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可见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曾某虽然不追求伤者死亡的结果,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却放任伤者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需要说明的是,曾某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看似两个有牵连的犯罪,但实质上是两个独立的犯罪,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不能适用从一重处原则定一罪,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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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等


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分区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地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
题,让他们继续为革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粤府[1983]52号《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做好我市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要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需经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介绍,并经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查后,方可接收。各区、县不得直接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包括由军队落实政策改为退休的)。
各区、县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后,要向市填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成报告表》,由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上报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队。部队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前来我市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有关部队接到安置地区的通知后,应在军队退休干部报到前,将其档案材料直接送往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进行审查核对。退休干部的档案,要按干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涂改和泄密。
第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以后,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住房收费标准,依照粤府[1981]92号文件规定,按当地政府机关干部宿舍收费标准收费。民政部门要根据军队退休干部的年龄、身体等具体情况,做好住房分配。分配住房的标准:团职干
部七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营职以下干部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分配住房的原则:夫妻双方同时退休的,按职务高的一方居住标准分配住房;一方退休、一方仍在部队的,暂不安排住房;一方离休、一方退休的,随离休干部居住;现在住地方分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其住房面积
不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再分配住房。住房面积低于现行规定标准(不包括《暂行规定》公布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本人要求分配住房的,可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收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其中人口较多、住房较拥挤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住房。

房管部门收回这部分住房后,应优先照顾分配给以前回地方的无房和住房拥挤的军队退休干部。广州地区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部队房屋的,分配住房后,应将原住房交回部队。
第四条 军队退休干部来我市安置时,广州地区的军队退休干部搬家所需车辆由原部队负责;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搬家到达广州车站、码头后的运输车辆,安置区、县的民政部门可协助联系租用车辆,但所需费用应由本人负责向原部队报销。
第五条 军队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户口,凭军队军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书、介绍信(其随迁家属凭户口迁移证和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和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及退休干部随迁子女名单,到市公安局核对、登记、加签之后,再到驻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手续。当地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退休干部粮食关系介绍信》,及迁出地的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油衔接供应手续。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子女,原是城镇户口的,随迁后仍吃商品粮。
第六条 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经批准随军的配偶、未成年、待业的子女及退休前批准随军的其它亲属可随迁。其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含集体所有制)的可以随调。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指无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身边虽有子女,但因子女残废不能照顾父母的,准调一
个已工作的子女(含其子女的配偶)。对于他们的工作调动,随迁前由部队派人携带随调人员档案到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安排工作,落实安排单位后一起随迁。对于军队退休干部在退休前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居住地区落户,按城镇退伍军人安
排工作。
军队退休干部随迁的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应凭当地安置部门的证明,办理户口后,在居住地区安排就读。
第七条 军队退休干部当年的退休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残废金、医疗费、护理费、水电补贴、福利费等,由军队一次交给地方的安置部门。退休当年所需的其它经费,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
活费等,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标准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月发给。
第八条 要关心军队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国家机关相同职级干部的公费医疗待遇并按其住地,就近划分医疗单位就诊。军队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及子女,应按规定输统筹医疗。
第九条 要在政治关心,生活上照顾好军队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进点安置后,党员必须持部队党组织的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转组织关系。在军队退休干部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按党章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归当地政府直属机关党委或民政部门党组织领导。要健全党的生活制度,组织他
们阅读、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其生活物质供应,享受地方同级退休干部的待遇。要鼓励军队退休干部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和文娱活动,活跃他们的文化生活。
第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区、县武装部门应主动了解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情况,协助地方政府与部队加强联系,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和思想工作。各级计划、基建、民政、公安、粮食、人事、劳动、教育、卫生、财政、物资、房管、商业等部
门,都要满腔热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把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198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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