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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0:49:28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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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财企〔2008〕44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贸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扶持商贸流通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28日印发

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步伐,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实施挖潜、改造、提升项目,创新经营业态,提高商贸流通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资金核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与市贸发局共同审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市贸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市尽快形成区域商贸中心;

  (二)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调整经营结构;

  (三)有利于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我市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重点保证已建项目、在建项目;

  (五)有市场、有效益;

  (六)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七)市与区联动,共同支持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包括:

  (一)流通企业改革。扶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改造经营、仓储、物流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建设符合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要求的商贸项目,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

  (二)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重点专业批发市场,推动我市批发市场创新交易方式,提高经营档次,增加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力。

  (三)商业街建设改造。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商业街,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形成经营特色,促进消费,繁荣市场。

  (四)连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扶持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便民连锁经营网络。

  (五)其他符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扶持标准根据资金总量综合平衡,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或按项目实际专项贷款给予二年适当贷款贴息,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支持,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7]122号)实施。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计划。由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承办企业营业执照,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市贸发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项目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申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二)资金申请。由项目承办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请上一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扶持的金额等,上年度已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承办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2.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3.项目批准实施相关文件,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企业法人签字);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审核。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验收,并依据评审验收情况审批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报市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通知,市贸发局通知有关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 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开展实地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必须接受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不同,不予补助资金或追回已拨补助资金;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备资金计划或提供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或项目实施后未取得预计效果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计划申报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2/P020081215383437653086.xls
     2、《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申请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2/P02008121538343796266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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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贷款负责,为国家建设项目服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办理外汇、人民币的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供应资金(在合同中明确乙方的责任)。
2.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3.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
5.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和资金的具体拨付业务。
4.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问题解决的结果。对借款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要协助甲方进行催收。
5.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6.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并及时上划资金。
7.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理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8.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到位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9.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新增发生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新增代理贷款发生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乙方应拿出部分网点补助费适当奖励对贷款回收本息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经办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取消受托代理资格等制裁措施: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经办行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两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贷转存手续、在收回甲方贷款本息的两个工作日内,未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及擅自从甲方贷款资金中扣收乙方各类贷款本息;
(3)乙方擅自超越受托代理权限,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应予经济赔偿。
八、协议更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遇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签定补充规定。
九、确定委托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业务,在按照本委托协议执行的原则下,可以与乙方的省、市级分行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分协议,由甲方直接委托乙方省市级分行代理甲方的业务,委托代理分协议签订后,由乙方的省市级分行报其总行备案。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甲方: 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姚振炎
乙方: 中国银行(签章)
法定代一人(签字):王启人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于北京



1995年11月6日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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