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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11:57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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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函〔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下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zjj/200805/20080500014115.shtml
2、统计报表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zjj/200805/20080500014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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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杀青》的法律漏洞

刘 春 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时下,很多电视台正在热播电视剧《杀青》。该剧描写的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发的恩怨情仇。剧中有大量情节与法律有关。影视剧描写法律题材对宣传法制、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好处,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很多涉及法律内容的影视剧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漏洞,有的漏洞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是笑话,有的足以影响人们对剧情的理解,有的甚至引起普通百姓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所以,指正、弥补其中的法律问题,无论对正确进行法制宣传,培养人们正确的法律意识,还是对提高影视剧的质量都有益处。本文不想评论《杀青》的艺术性,演员的服装与人物身份和场合是否相符等等问题,单说一说剧中与法律有关的情节暴露的漏洞和缺憾。
一、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民刑不分,让中国法制倒退到封建社会。
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摄制组是否是为了节省一个演员的开支,而让中国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会?!
二、刘光起诉的两个民事案件的漏洞
1、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剧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在美华总经理方凯的桌子上放着一张盖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而第二天开庭的法院却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究竟是谁的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发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个细节反映出的不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工作态度问题。稍微细心一点,外行也能看出这个破绽。
2、法庭布置错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而在《杀青》一剧中,原告刘光与代理人坐在法台的左侧,被告苗青和美华公司坐在法台的右侧,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庭布置相反。
3、原告不满18周岁并不必然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剧中,法官拿到美华公司律师调查的关于原告刘光还差七日才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后,没有对刘光的经济来源进行调查就作出证据如果真实就驳回原告起诉的决定,是欠妥的。
三、苗青自首的刑事案件中的漏洞
苗青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苗青不懂法律有情可原。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应该立案侦查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属地管辖可能错误,也就是说案件不应由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属地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地的法院审理。犯罪地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从剧中的镜头分析,犯罪地是朝阳区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朝阳区大北窑附近的美华公司。笔者不知到海得公司的住所地,如果海得公司在东城区,则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东城区,由东城的司法机关管辖亦可。但是,剧中有一个情节是苗青拿着海蓝云霞饮料的样品从美华公司飞奔出来,想回海得公司,当时她跟出租司机说到“草桥”,可见海得公司的住所地是丰台区,与东城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属于级别管辖错误。在级别管辖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是,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此类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苗青和美华公司的身份不对。剧中法官审理时称传证人苗青到庭,可见,编导认为苗青在这个案件中是证人。但是,从苗青“自首”,检察院对苗青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来看,苗青在本案中应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是被告人。美华公司明知是窃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在审判时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天紫和总经理方凯应在法庭中间被告人的位置,而不应该与其辩护人同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
第五,检察机关有权单独对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剧中美华公司的律师提出申请检察院给苗青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说,我们将与法院一起委托鉴定部门做司法鉴定。前面讲过,检察院无权对此案进行侦查,侦查机关应为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有权单独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会同法院一起做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阶段做司法鉴定,法院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根本不会出现法院与检察院一起为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剧中苗青由检察员陪同,乘坐法院的警车去做鉴定的一幕,让法律专业人士一头雾水,真是哪跟哪呀,法律程序全乱了套了!
我只看了几集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全看一遍还不知要发现多少漏洞。这是不是提醒影视剧的编导制片,拍法律题材的影视剧,应该聘请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做法律顾问,对剧情、台词、道具等方面把关,以免贻笑大方?

( 作者:刘春,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联系电话:13901026458 66053156
通信方式:北京市西城区东京畿道10号石化宾馆写字楼401室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32
E-mail:lclawyer68@hotmail.com )

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农村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用好管好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到期归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借款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借款仅用于兑付准备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债务,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下一级政府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各项贷款的比例必须达到38%,方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专项借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专项借款协议》,福建兴业银行(承贷行)分别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县(市、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自愿申请专项借款,并出具如期归还专项借款本息的财政承诺函。
第六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专项借款数额。
第七条 专项借款数额确定后,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与下一级财政部门签订专项借款协议,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下一级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借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专项借款使用期限为6年,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按比例归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第九条 为便于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在福建兴业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专项借款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当地的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专户。无兴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可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联社开设专户,并报上一级财政
部门、人民银行、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备案。专项借款要与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
第十条 专项借款协议一经签订,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必须承担专项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凡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可从上下级财政结算、往来款项或其它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政府办、财政、人民银行、农业、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
任。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借款的监管,按时逐级报送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有关报表数据,督促专项借款资金偿还到位。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借款协议规定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冻结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
用,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村委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专项借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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