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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0:41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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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对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达标升级活动做
为财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议事日程,与企业升级工作一并进行。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作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在达标升级考核确认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
二、全市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具体工作由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考核本地区所属部门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具体工作由会计事务管理科负责;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负责组织、推动、考核所属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三、1988年全市已在十五个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十八个区县选择了百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点工作,摸索经验,从1989年起,这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在1989年至1991年三年内,力争全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要基本通过达
标等级,有相当数量的单位要达到三级等级,有一批单位要达到二级和一级等级。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全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提出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三年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于1989年三月底以前报送财政局。
四、各单位要通过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一方面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参与经营管理,为各级领导决策提高可靠的信息依据。为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真正使会计成为集生■聚财、用财之
道为一身的经营管理型会计,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
五、各单位在试行本通知和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市财政局。



198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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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


蚌政〔2006〕1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等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告知一签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予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住所位于本行政区域(不包括三县)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或者企事业单位新成立三个月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但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程序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应当积极解答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并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遵守两告知一签字的规定外,还必须报告市投诉受理中心,并由其报告市政府负责同志。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卫办(2002)6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各局属医院: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本市临床医学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临床医疗成果不断涌现。医疗成果档案是医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宝贵的医学资源。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重大医疗成果档案是指各级医疗单位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反映以创新、先进的医疗手段取得医疗突破性成果,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医疗技术文件材料。
  第二条重大医疗成果档案是各级医疗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有效利用。
  第三条各级医疗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重大医疗成果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建立重大医疗成果档案提供有效保障。
  第四条各级医疗单位的医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医疗业务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综合档案室负责对重大医疗成果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重大医疗成果档案应当按时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医疗成果档案:
  (一)在临床诊断和治疗效果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同专业领先水平的;
  (二)在国内外属首次治疗或抢救成功的疑难病例;
  (三)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为本市卫生系统赢得荣誉的重大医疗抢救的成功病例;
  (四)运用高新技术解决重大医疗难题的成功病例。
  第六条重大医疗成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病案:门诊、住院医疗的全部记录,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包括化验单、X片、CT、磁共振、心电图等)、护理记录和出院总结等;
  (二)医疗活动、跟踪随访记录;
  (三)医疗成果材料:医疗成果申报书、获奖证书、推广应用材料以及在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专著和学术研讨交流材料;
  (四)社会评价材料:各类新闻媒体上的报道材料,包括文字、摄影、录音、录像资料;
  第七条为确保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的完整性,相关的病案材料原则上应随重大医疗成果档案一同归入综合档案室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互接法”(即在重大医疗成果档案中注明病史档案编号)或将病史档案复制件归入重大医疗成果档案保存,待该病史档案保管期限满后再进行归并。
  第八条重大医疗成果完成后,其所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一般应在成果完成后三个月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九条重大医疗成果档案应作为档案管理中的一个独立门类,其类别代号为YL。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的整理,以每项成果为单位,按病案、医疗活动、医疗成果、社会评价等方面分别进行组卷。
  第十条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单位综合档案室必须配有专用档案库房,并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医疗成果档案中的电子文件,如光盘、磁盘等,一般应每5年复制一次,并配备专门的保护设备和采用先进的保护技术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综合档案室应对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查阅重大医疗成果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出借、复制重大医疗成果档案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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