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3:34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蒙两国人民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及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
  一、双方决定,在中蒙边界部分地区开辟边境口岸。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开放的边境口岸为:
  中国方面 蒙古方面
  二连浩特…………………………………………扎门乌德,
  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塔克什肯…………………………………………布尔干,
  乌拉斯台…………………………………………北塔格,
  红山嘴……………………………………………大洋。
  三、本条第二款所述口岸的位置、种类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二条
  一、通过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口岸并在本条第六款规定的边境地区内活动的人员,须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并应从证件上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从指定的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正在开放的其他口岸出入境。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颁发范围为:
  1.边境贸易人员(包括司机、工人等),2.边界工作人员,3.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4.前往对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境地区居民,5.应邀参加其他边境活动的人员。
  上述人员亦可持有效护照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的规定,从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从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口岸出入境和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前往本条第六款规定的边境地区以外的区域活动,须持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护照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三、“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由各自地方主管机关颁发。证件说明见附件二。
  四、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口岸者,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
  五、一方人员在对方境内遗失所持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者,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将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三)。
  六、双方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出入境人员,只能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目的地所在的边境地区行政区域内活动。停留期限不应超过九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对方停留超过九十天,则须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一次性续签手续。
  双方商定,中蒙边境地区为:中方为毗邻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县、市和旗,蒙方为毗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具体行政区域名称见附件四。
  七、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常年开放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性开放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八、双方的边境贸易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按照“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指定的口岸出入境。进入对方境内后,须按其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事先确定的标志(标志样式见附件五)。
  九、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三条 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关闭现有口岸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争议,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口岸开放时间以外,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临时开放上述口岸。
  二、一方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临时关闭或推迟开放口岸,应尽快将其理由、期限通知对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口岸,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合理赔偿。

  第六条 通过口岸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规定。

  第七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及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定可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在以后的每五年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市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徐敦信                扎·乔音霍尔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



根据丽水市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

一、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含义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为宗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通过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政府的公共行政社会化服务,密切干群关系,实现“阳光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基本含义: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内部运作,依法全程承办申请人申办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这是一种集首问责任制、办事承诺制等便民措施于一体,并进一步深化拓展,旨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审批,降低办事成本,优化新时期为民服务的综合性措施。

二、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范围

全程办事代理的主要范围:市本级入园企业、外资企业、市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的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三、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以龙泉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为主体(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建立部门办事窗口的全程办事代理制网络体系,确定窗口代理员,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一)审批中心指定全程办事代理事项,由常驻审批中心各部门办事窗口分别负责办理。审批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办好申请人的委托,确定牵头单位,落实好代理员,进行全过程的办事代理工作。

(二)未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要做好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代理人员、受理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制定好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和代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热情周到、耐心优质服务。

(三)审批中心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审批中心和未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要与龙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衔接工作,指定代理人负责外来投资项目和入园企业的全程代理工作。

四、全程办事代理制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全程办事代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代理窗口召集相关部门审核材料,并落实代理员进行承诺办理。

五、全程办事代理责任制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部门窗口和全程办事代理员必须认真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履行全程代理工作的;

(二)因窗口和办事代理员主观原因造成全程代理超承诺时限的;

(三)因窗口和办事代理员刁难申请人或办事推诿、拖拉、态度恶劣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窗口和办事代理员未完成全程办事代理工作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程办事代理制操作流程
http://www.longquan.gov.cn/zcfg/wjcyzx/zxwj/P020041125365505440756.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