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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5:34:50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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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经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清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和实际步骤,对于健全法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和报告提出的清理结果。为此,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停止执行《石家庄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定的对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的改建、拆除,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处罚。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作它用”。将第36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经营设施改作它用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业执照”。
  二、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和收售、展销、拍卖须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定的对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须经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校审批手续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定的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五、停止执行《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定的对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及相关处罚。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集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邮政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六、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定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上决定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据以对相应法规作出修改,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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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国家海洋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发挥国家资源的最大效益,我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通告发布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
  特此通告。



                              国家海洋局
                             2012年12月17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2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北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改为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含中直、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之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
(一)从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教育、卫生和上缴自治区部分)中按收费总额提取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从各事业单位存入财政专户的事业性收费中征收;从公益性收费、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中按收费总额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征收。
(二)市内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渡假村、旅社等旅店业,由经营者从入住旅客的床位价格外征收,征收标准:四、五星级每天每床征收8元,三星级每天每床征收6元,一、二星级每天每床征收4元,其他每天每床征收2元。
(三)餐饮业和娱乐业(包括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足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总收入的1%征收。
(四)景点景区在门票价格内征收,征收标准按门票收入的10%计征(不足1元按1元收)。
(五)土地转让按交易总额的6‰计征,其中买卖双方各征3‰。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凡属代征单位有权、有义务代政府向应征单位或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实行按月计征的应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征单位要在2天内将代征款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应付市场突发因素引起的价格突变情况的补贴;
(二)平抑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落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三)重要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
(四)扶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短期借款;
(五)旅游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促销,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市场价格调节的其它临时性补贴。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领导,统筹管理, 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二)价格调节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金征收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先由需要使用的单位申请,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批准。
(四)可从征收的基金收入中提取5%给代征单位手续费,提取1%作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业务办公经费。
(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六)各应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每日还要处以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价格 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检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半年的,由市物价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物价、财政、旅游、卫生、商务等部门应从发展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协助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第五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北政发[1995]15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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